资讯文章

员工请病假程序有瑕疵,单位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被判定违法 | 劳动、物业和侵权法律服务月刊(2022年第三期,总第三十一期)

发表时间:2022-03-28 17:28作者:王惠媛

一、主要法律法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

2022328

二、法律法规解读

什么是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设置的目的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劳动者在法定医疗期内享受不被解雇的法律保护

(二)医疗期期限如何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第四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其医疗期的长短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这两个标准,给予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位为三个月;

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3.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4.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5.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6.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7.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从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职工有多个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当累计。职工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职工开始到现在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作计算,如果多次和现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三)医疗期的员工有什么待遇

1. 病假工资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费待遇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给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员工可以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核报医疗费用。

3.免解雇待遇:在法定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此时方可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三、本所承办类案及判决书节选   

基本案情

当事人杜文(化名),1982年持萧县供电局电工证负责马井镇若干村的农用电服务工作,2006年入职宿州市明丽阳光电力工程维修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萧县分公司),工作岗位为农电工,工作地点不变。2021年1月3日,杜文因腹痛入院检查,确诊为复发性肝癌,杜文通过电话向主管供电所所长请假说明了情况并递交了请假条,1月25日接受了肝癌切除术。2021年3月16日,萧县分公司以其“干私活(2018年前曾被选举为村委干部)、未履行请假手续破坏公司纪律”的理由,开除了杜文。杜文认为,其在萧县分公司兢兢业业工作十几年,现突然遭遇恶性肿瘤病变本应从单位获得关怀,但用人单位却在其法定医疗期期间,依据不实理由解聘了自己,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萧县分公司认为,杜文仅给供电所所长电话请假和微信发请假条和病历照片不符合《明丽萧县分公司专职电工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专职电工请假需要持县级以上人民法院证明经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病假处理,特殊情况电话信函请假后,需事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方位有效,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二者协商未果成讼。杜文遂委托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刘畅律师代为维权,该案件经过仲裁和一审,目前因对方上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二)判决书节选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322民初6970号

……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9月,杜文通过公开招聘入职明丽萧县分公司,岗位为岱湖农电所农电工。2018年6月1日,明丽萧县分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杜文(乙方、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本合同生效后前6个月为试用期;工作岗位是农电服务,实行国家基本工时制度,合同还对解除条件进行了约定。2021年1月3日,杜文因为腹痛到萧县人民医院就诊,后转到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治疗,住院5Ian;2月17日,杜文到南京大学医学院鼓楼医疗治疗,2月4日出院。在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住院期间,杜文通过电话向其所在的单位岱湖中心供电所王威所长请假;2021年2月27日,杜文通过其子微信向王威所长请假,并将假条发给了王威。2021年3月16日,明丽分公司做出宿阳电萧(2021)8号《关于对杜文处理的决定》,以杜文存在兼职、干私活、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因私本人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严重破坏公司纪律为由,给予杜文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7月27日,杜文向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箫劳人仲字第0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杜文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杜文因病住院治疗,并向其主管领导口头请假,手术后,又通过微信方式将请假条发给主管领导,应视为履行了请假手续。杜文自2006年9月起在明丽萧县分公司工作,已工作十四年零六个月,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的规定,从2021年1月3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明丽萧县分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杜文的医疗期尚未届满。从杜文提供的其子与岱湖中心供电所王威所长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看出,明丽萧县分公司对杜文的患病事实是知情的。明丽萧县分公司以《专职电工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多30天的,按照《农电劳动合同书》规定予以除名,并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作为依据与杜文解除劳动合同,未就杜文病假程序问题与杜文积极沟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杜文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杜文身体患病,且在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患病的情况下没有上班,不属于无故旷工,不应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明丽萧县分公司以杜文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累计15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为理由之一与杜文解除合同,依据不足,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明丽公司主张杜文“干私活、收受礼品礼金”的解除理由法院也未采信,具体表述因和本文主旨无关,在此不再详述)

故,明丽萧县分公司以杜文存在兼职、“干私活”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因私本人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严重破坏公司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杜文怀主张明丽萧县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96401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明丽萧县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杜文经济赔偿金。杜文在明丽萧县分公司工作十四年零六个月,应支付15个月的赔偿金。故明丽萧县分公司支付杜文经济赔偿金115530元。

关于杜文主张明丽萧县分公司支付法定医疗期间的工资11328元的诉讼请求。《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基于上述规定,杜文怀自2006年九月起在明丽萧县分公司工作,已经工作十四年零六个月,其医疗期应为12个月。杜文怀医疗期期间的工资为11328元,但应扣除已经发放的2021年1月、2月份期间的工资3072.28元,为8255.62元。

……

综上所述,对杜文的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宿州明丽阳光电力工程维修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与杜文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宿州明丽阳光电力工程维修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杜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530元、法定医疗期期间工资8255.6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736元,合计129521.62元,明丽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三、驳回杜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宿州明丽阳光电力工程维修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晁晓晓

四、行业简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一)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二)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健全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

  (四)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五)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六)完善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七)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个别超大型城市难以一步实现的,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九)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十)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三、提升效能,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十一)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

  (十二)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十三)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

  (十四)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十五)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四、齐抓共管,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十六)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

  (十七)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

  (十八)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十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

2021年7月16日

   

咨询电话:0898-68568559
投诉电话:0898-68568562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1号国瑞大厦B座西塔3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