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昌宇(文昌)律师事务所文宠武律师办理的故意毁坏财物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满意,高度认可律师的服务工作。
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宠武律师经当事人委托授权后,及时向检察机关递交授权手续,开展卷宗查阅与材料摘录工作,快速搭建案件事实框架。多次会见当事人告知其在诉讼阶段享有的各项法定权利与义务,围绕案件核心事实、证据、涉案罪名构成要件逐一核实,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释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客观告知案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文宠武律师依托细致阅卷与多次会见挖掘出的多项有利证据与关键情节,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充分陈述意见和提交书面辩护词。
检察机关认定本案当事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次案件的成功辩护,不仅让当事人避免被刑事追诉的不利后果,也让其工作与生活快速回归正轨。这是刑辩律师“以专业护权益、以细致赢信任”的典型缩影。我所律师将继续在每一起案件中深耕细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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