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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宣东
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知识产权、公司破产清算、股东权益、公司收购,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投资、公司犯罪等,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手       机:139-0755-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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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

基本信息
代表业绩
荣誉与著述
专业资格
律师执业资格
执业证号:210019851159
工作经历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1、在公司诉讼方面

代理海南中创实业有限公司诉琼海丝绸厂、海南省纺织总公司,提出了海南省纺织总公司以被收公司资产作抵押的贷款不能作为注册资金,应当注册资本四千万元不实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得到最高法院二审的采纳。
     代理海南省科技公司诉国科园公司及第三人孟某等1.22亿元入股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一案,提出股东大会程序违法,第三人从实体上虚假出资的观点,得到法院的一、二审支持而胜诉。
代理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清算组南方片的涉及十多亿清产的清算。

2、在公司犯罪事辩护方面
     在涂景新、王慧艳夫妻贪污、挪用案中,我作为第二被告第一辩护人针对一审已提出被告所在企业属于“戴红帽子”企业未被法院采纳而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期的现状,我经过长达一周多的阅卷,发现了数额认定上矛盾,在二审中独立地提出了“既要辩性质,又要对贪污2556万元定量再次确认”的抗辩思路,并联合同案的其他辩护人共同提出“重新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请求,历经数年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全体被告无罪。判决理由是本案涉及贪污2556万元事实不清。定量抗辩理由成了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点。
 

      担任蔡秋龙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一案辩护人,提出了被告因履行国家相关部门指定性任务而挪用资金及冲帐,其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抗辩观点,得到二审法院采纳,撤消了一审法院秋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期八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期三年六个月的判决,维持一审蔡秋龙犯公司人员受贿罪,有期徒期二年的判决。
3、公司非诉讼方面
      担任上市公司海南金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和海南汽车有限公司豁免收购某上市公司三亿股份的专项法律顾问。      担任海南赛伯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负责多起涉上亿元资金的投资、公司并购的谈判,资信与尽职调查,主拟合同等法律事务。

4、行政诉讼

长期担任海南省卫生厅、海口经济学院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积累了较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
      典型案:在担任海南农垦华侨经济实业有限公司及欧一祭等868人诉海口市房管局房屋登记行政诉讼一案,细致调查,多方举证,并通过省、市领导大接访活动,反映群众的合法意见,获得省、市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一、二法院判决撤销海口市房管局发给第三人海南华泰投资集团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

     在《光明日报》、《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司法部《司法理论研究》、《特区法制》等发表了几十篇论文,获得过司法部优秀论文奖。海南省司法厅优秀论文一等奖。
     2001年获得海南律师协会“律师执业二十年荣誉”奖牌,2005年度—2006年度获得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律师协会“最佳诚信律师”奖牌。2008年获得海南律师协会“律师执业二十五年荣誉”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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