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法通[202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特制定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章 收费基本原则及收费范围和方式
第一条 凡是当事人有法律服务需求事项且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本所均可以收取律师服务费。
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根据具体法律事务的难易,所需承办律师人数的多少、承办律师执业经验和办案能力的差别等情况,按照公平合理、自愿平等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所收取律师服务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与收费金额,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进行约定,律师服务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依约定收取并据实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事务范围原则上划分为:
1、民事诉讼代理事务(含仲裁案件代理事务、各类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调解案件代理事务,以下同);
2、行政诉讼代理事务(含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事务、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事务,以下同);
3、刑事诉讼辩护(含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和代理事务(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刑事判决生效后刑事服刑犯人的申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当事人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代理事务);
4、当事人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5、其他各类非诉讼专项代理或办理事务。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可采取以下收费方式:
1、计件收费;
2、计时收费;
3、按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
4、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控罪行的涉案金额,非诉讼专项事务涉案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5、风险收费;
6、其他经委托人和律师协商一致的收费方式。
以上收费方式,在同一法律事务办理的不同阶段,可以选择同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不同种方式。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第四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和办理各类社会公益性、政策性法律事务,本所可以酌情决定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章 各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本标准第二条所列律师服务费收费范围的事务,均可选择本标准第三条所列的收费方式。
第六条 不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法律事务,一般可选择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按不同的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的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七条 选择计件收费的,一般性法律事务每件可在2万-50万元范围内收取律师服务费。
1、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年度计件收费,每年度5万—50万元,遇特殊事项,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由本所与委托人商定。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个人)参加诉讼、仲裁、调解以及重大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按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另行收费的,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另行优惠收费。
2、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或论证、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法律培训等,不涉及财产的,可按件收费,每件5万—50万元。
3、立法调研、起草或者修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课题调研、清理规范性文件等,可按件收费,每件10万—50万元。
4、投融资、上市、并购、重组、改制、破产、清算、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及债权债务转让等,标的额不明确的可以按件收费,每件10万—100万元。
5、代书、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律师函、律师见证、代为声明、参加谈判、会议、主持调解等,可按件收费,每件2万—20万元。
非诉专项法律事务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可按照该项事务涉及的标的额,参照本标准第十条的收费比例酌情收费。
第八条 选择计时收费的,可按每位律师每小时500元至5000元收取律师服务费。不足半小时的,按照半小时收费,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照一小时收费。
律师工作计费的合理时间由委托人和律师协商确定,并由委托人与本所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选择按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的,每个阶段可以在2万至50万元范围内收取律师服务费。发回重审的,参照原审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连续代理两个程序以上(含两个程序)的,参照前一程序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条 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法律事务,如系诉讼事务,则在每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中,可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具体如下:
标的额或涉案金额费率速算增加数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8% O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 7% 1000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6% 6000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 5% 16000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4% 66000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3% 166000
5000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 2% 666000
1亿元以上的部分 1% 1666000
速算公式:律师服务费 = 标的额 ×本级费率 + 本级速算增加数。
相同的承办律师或本所不同的承办律师连续办理两个程序(含两个程序)以上的,可相应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一条 按照本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收费的案件,遇到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或案件的,委托人可在上列各条规定的标准之上与本所协商收费。
第十二条 经委托人和本所协商一致,可以选择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即可采取在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的情况下,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本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执行下列标准:
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三章 有关事项说明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申请抗诉阶段。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申请复议阶段。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申请再审阶段。
第十四条 律师服务费不包含相应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司法、仲裁、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上述费用由委托人向收费人自行支付或承担。
第十五条 律师代理或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用(包含海南省内、省外国内、国外地区等),可由委托人与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协商确定承担和支付方式并直接结算。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将同一法律事务委托给本所律师单独办理,也可以委托给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本所律师共同办理;其它律师事务所和本所的律师可以合作承接、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其它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合作承接、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时,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和分配可在双方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律师服务费可以用人民币结算,也可以用等值外币结算。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委托人含聘请方、当事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报海南省律师协会备案后生效,自本所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2022年2月16日
|